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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40-1、91、93-1、9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35755號令發布第40-1、93-1、93-2條,定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21548號令發布第9、91條,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
1.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09.11 陸法字第1010400856號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參照,基於送達程序經濟,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如有應於大陸地區為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案件,建請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以縮短公文函轉流程,增進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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