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09.11 陸法字第1010400856號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參照,基於送達程序經濟,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如有應於大陸地區為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案件,建請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以縮短公文函轉流程,增進處理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