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1.
2.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10.17 局力字第1000052581號函
  • 顧及縣市改制之區公所於過渡期間得順利推行業務,如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區長於原職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其隨同留任之機要人員同意留任至103年12月24日止,如區長提前離職,機要人員亦應同時離職
3.
4.
5.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