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9.22 法律字第10403512090號書函
- 各機關就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案及嗣後經銓敘部審定案,皆屬構成行政處分且改變公務員身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又通說認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參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依法規及個案情節判定,因此前述二案宜請銓敘部先針對相關法規適用過程,釐清其與人事任用機關間權限、程序、處分等性質,審認銓敘審定案有無受人事任用案拘束
2.
- 法務部 101.06.26 法律字第10103105190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1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
3.
- 銓敘部 95.07.11 部特二字第0952664244號書函
-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