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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4.09.22 法律字第10403512090號書函
  • 各機關就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案及嗣後經銓敘部審定案,皆屬構成行政處分且改變公務員身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又通說認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參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依法規及個案情節判定,因此前述二案宜請銓敘部先針對相關法規適用過程,釐清其與人事任用機關間權限、程序、處分等性質,審認銓敘審定案有無受人事任用案拘束
2.
  • 法務部 101.06.26 法律字第10103105190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1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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