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10130號書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22條規定參照,蒐集所屬公務人員持有及買賣有價證券等個人資料是否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等節,因分別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管金融法規事項,以及銓敘部主管公務員服務法規解釋事項,宜先徵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制單位及銓敘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