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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2.02.01 法律字第11203501620號函
  •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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