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94.07.20 法律司字第0940700455號函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如僅理由或法令依據錯誤者,而無事實依據及決定不當,得依訴願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意旨,逕行變更原處分之理由或法令依據,並通知處分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