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104條條文;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7 簽見
  • 訴願法第55條迴避之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利益衝突」,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如訴願委員「現為」訴願當事人之其他事件代理人,又就所代理當事人之訴願事件為審理時,難免有利益衝突情事,自以應行迴避為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