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11.06.14 法律字第11100116410號函 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7 簽見 訴願法第55條迴避之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利益衝突」,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如訴願委員「現為」訴願當事人之其他事件代理人,又就所代理當事人之訴願事件為審理時,難免有利益衝突情事,自以應行迴避為妥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5 公保字第0920007281號函 有關迴避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