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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04 發法字第1090008995號
  • 審計單位為查核臺灣地區各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管理情形,固可依法向地方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調取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資料,惟仍宜請審計單位釐明上開資料蒐集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2.
  • 法務部 91.12.06 法律字第0910044369號函
  • 關於審計部為應查核需要,函請貴行提供全行全部在職員工及離退、撫卹員工電腦個人資料檔案等因涉「審計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銀行法」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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