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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04 發法字第1090008995號
  • 審計單位為查核臺灣地區各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管理情形,固可依法向地方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調取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資料,惟仍宜請審計單位釐明上開資料蒐集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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