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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6 簽見
  • 地方政府依審計法第34條編製年度總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所提出之審核報告,地方各級議會準用決算法第27條審議時,固得通知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但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36、71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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