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0.18 行執一字第600260號函 經審計機關剔除及權責機關行政處分限期追繳之公務人員溢領俸給,屬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逾期不繳納時,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