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2 簽見
- 臺北市市有土地有償撥用案件,如基於府會和諧之考量及財政民主原則而送請議會同意,則該送請程式為多行程式,並未牴觸土地法第26條,如基於實際執行上困難而不送請議會同意,亦未違反該條及相關規定
2.
- 行政院秘書長 93.06.08 院臺規字第0930085992號函
- 審查9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案決議二責成行政院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送立法院審核後,始得繼續釋出公股一案之相關法規說明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件系爭決議固可供決定是否動支第二預備金參考,但既無法律上拘束力,則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公投,似尚符合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之情形,從而其動支第二預備金,在預算法的觀點下,尚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