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1.12.12 主預督字第1010102729號函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受付款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