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6 簽見 本案區公所非為實際使用管理該里民活動中心者,無法得知該里民活動中心場所之使用狀況,而無法作有效之控管,如由區公所直接支付租金予房屋出租人,將與前揭臺北巿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之立法原意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