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16 有關在單純申請為使用執照變更之案件中,係經過二次同意行為,第一次為書面審核同意使用執照變更,第二次則同意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故對於「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8條中之「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在為符合當事人信賴保護之精神下,則應係指第一次書面審核同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