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0 簽見
- 有關本案須探究使用權取得與假扣押登記之時間先後關係,又使用權之法律性質,如經公證之租賃權成立在假扣押登記前者,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即可對抗執行債權人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12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54000號函
- 系爭建物成立於假扣押登記之後,對作為租賃標的之而言,租賃權不僅使承租人對租賃標的物取得使用收益權,且將減低不動產本身之交換價值,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不得以之對抗執行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