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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7-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運字第103307492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7點條文;並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04 簽見
  • 衡酌公車業者營運狀況,基於對人民權利義務變動最小之考量,擬改採「自新比例公布當月」開始實施,雖涉及政策決定之變更,惟與法律適用原則並無違誤,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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