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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58984號令修正發布第2、12、13、21、2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4.04.16 台內地字第1040411928號函
  • 有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之資格因未設有限制,且法人之代表人亦得代理自然人為申請調處,並代為及代受非專屬於自然人權利義務之調處相關意思表示,故申請人亦得委任法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2.
  • 法務部 104.04.01 法律字第10403503600號函
  • 民法第26、103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17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3.
  • 內政部 101.12.04 台內地字第1010360330號函
  • 縣市政府對於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繕本所載之當事人個人資料,除其姓名、住所資料外,有無填載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不影響調處程序之進行,若已填載者,於送達時得予隱匿不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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