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30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02200號函 有關建築工程施工安全圍籬,欲開放民眾申請設置廣告物,如符合規費法第7條規定,應得收取行政規費,至於使用規費部分,如該廣告物係設置於私人空間或土地上,因不符合規費法規定,應無收取使用規費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