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04800號函 有關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就特定樹木是否有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等五項特徵,認定是否需受保護,而非樹木需同時兼具各項特徵始得提報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