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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1-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045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5 簽見
  • 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要件,故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執行疫政,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等行為,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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