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 111.10.06 衛部護字第1110139324號函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親職教育行政處分,加註完成期限,係符合該條立法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並無逾越法律規範之情事
2.
- 衛生福利部 108.04.25 衛部護字第1081460400號函
- 案件倘涉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對行為人處以「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對行為人處以「親職教育輔導」等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查旨揭案件因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何,應由其管轄
3.
- 法務部 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93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31條第1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4.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603503430號函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參照,具體個案受處分人於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亦未依上述規定申請延期時,主管機關是否應再依上述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除應審酌受處分人是否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外,亦宜審酌其客觀上是否欠缺期待其履行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義務可能性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