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1 發法字第1082001702號 警察機關基於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之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又為防範毒品入侵校園,教育部將「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建置之學生個人資料提供予警察機關以協助其進行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可認符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