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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警政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61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2 發法字第1102000202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符合比例原則
2.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205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3.
  • 法務部 105.03.15 法律字第10503504760號書函
  • 警察機關如將臨檢紀錄表提供各公務機關,倘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並未相符,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公務機關所為核定尚非屬前述規定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目的外利用依據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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