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1.2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3257號
- 執行居家托育服務訪視輔導時配戴微型攝影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須依據同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規定慎酌,並確認實際執行之作業流程及監督措施是否完備。倘認確有必要性,建議循修法途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定訪視輔導員得攝影訪視過程之情形、應遵守事項及影像保有運用管理等規定
2.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