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7200號函 本案「建築行為」解釋應限於設置停車場同時或嗣後所必需者,而不包含設置停車場前即已存在之建物的原始建築行為,又土地上已存建物如已無法充作停車空間使用,自不應列入停車場總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