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簽見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本案除請起造人再詳細說明其建物用途,以證明其規劃設計之正當性,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多目標使用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