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2576400號函 因一再變更經營主體而導致行政機關無法直接強制終止違規營業情形時,似可考量廢止該使用執照後予以勒令停止使用,因廢止使用執照及勒令停止使用係對物處分,不因經營主體變更而需重行為行政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