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10100號函 主管機關欲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為裁罰依據,須以行為人之行為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為前提,即非按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逕以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進行裁處,似有適用法規不當之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