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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7-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136031396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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