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21 北市法一字第09630993300號函 有關本案公證人如認為涉及使用費變更,屬契約變更情形,則依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應重新辦理公證,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公證費應由該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