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21-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一字第8900371600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2 簽見
  • 臺北市市有土地有償撥用案件,如基於府會和諧之考量及財政民主原則而送請議會同意,則該送請程式為多行程式,並未牴觸土地法第26條,如基於實際執行上困難而不送請議會同意,亦未違反該條及相關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2 簽見
  • 本案有償撥用處分市有土地,屬臺北市政府行政權行使之範疇,依法應無需經議會同意即可為之,縱因尊重議會決議而函請其同意備查,亦屬多行程序,而非法定程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