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院 103.05.12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4號函 自103.06.01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另檢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可供依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