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5.07 法律字第104035012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參照,未滿14歲學生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學校命學生接受心理輔導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措施,對學生處置措施實係蘊含教育目的,應不具裁罰性質,故應非屬行政罰,自無性別平等教育法與行政罰法牴觸或競合疑義
2.
- 教育部 101.03.15 臺訓(三)字第1010035573號書函
- 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等規定,關於校園性騷擾案件涉身分改變時,加害人提出陳述意見的實務運作疑義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