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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8條;除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款、第3款第4目、第5條第2項、第7~9、21、29、30條、第33條第2項前段但書、第3項、第37、40、44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11.14 法律字第10703515520號函
  • 法務部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提出調查報告等相關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規定之說明;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行政調查程序,因非刑事偵查程序,自難援引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規定
2.
3.
  • 教育部 96.01.24 台訓(三)字第0960009237號函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31、32、34、35條規定參照,對於該法事件有關事實認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法院對前項事實認定,亦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如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議處結果有不服,方得提起申復,又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再依身分別依提起救濟,亦即申復救濟程序為申訴救濟程序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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