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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8條;除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款、第3款第4目、第5條第2項、第7~9、21、29、30條、第33條第2項前段但書、第3項、第37、40、44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 教育部 107.03.09 臺教學(三)字第1070026350號書函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參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於議案或調查報告討論,建議均應基於認同性別平等教育之價值與專業,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採共識決之方式決議
2.
  • 法務部 104.12.14 法律字第10403509770號函
  •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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