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教育部 107.03.09 臺教學(三)字第1070026350號書函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參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於議案或調查報告討論,建議均應基於認同性別平等教育之價值與專業,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採共識決之方式決議
2.
- 法務部 104.12.14 法律字第10403509770號函
-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