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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1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5933號令修正發布第6~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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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22 北市法二字第09834218600號函
  • 按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5條第3款第4目規定,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無法依該條第2款達成協議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協調處理,經主管機關協調三次,仍無法達成協議,而有損鄰事件已由受損戶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情形,承造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列管,受損戶並得另循法律。故承造人依該目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列管,必須有受損房屋所有權人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為前提,若非受損房屋所有權人所之提訴訟,即未符合該目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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