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8 簽見 有關建築物之適法性,係交由建管處辦理審核,且違章建築之取締,亦為建管處之職責,縱當年核准許可時,已有該違章建築存在,並不因核准負責人變更,而影響建管處本於建築相關法令,執行違章建築取締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