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1 簽見 本案似可排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包括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故特展館移轉本市為公有建築物後,應無再行設置公共藝術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