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0.07.29 法律決字第1000019534號書函 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因調解委員於開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