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48800號函 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證明文件,未報備者應檢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證明文件,不得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