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05 簽見 如屬市立之各該樂團,為求拓展與樂友互動關係,進而欲成立相關之平台以供活動使用,若因此有徵求贊助之行為時,因非屬為不特定多數人利益之公益目的,自已符合勸募行為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