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271500號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後之申請案,均應設置斜屋頂,且因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為該規則之補充規定,原則上得溯及適用,惟須考量公益與當事人之信賴保護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