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5、16、23、34、35、37、39條條文;並增訂第15-1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0.05.20 台內地字第1000093671號函
  • 各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之共有土地,登記權利範圍錯誤時,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得辦理更正登記,如相關共有人未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則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惟倘有因部分共有人逾土地總登記期間未申請登記,則該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免納入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並須依土地法第57條及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