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2.12.26 台內民字第10203804702號函 有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報同一主體時,檢附「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得由申報土地四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1人以上出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