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01.14 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08號書函
- 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經協調不成公所駁回在案,嗣後申報人之一方再行申報者,公所應審視申報內容是否與已駁回之申報案件內容相符,如屬不同方以新申報案件辦理,並得將申報訊息轉知利害關係人
2.
- 內政部 100.01.27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404號函
- 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協調期間,應以公所發文通知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