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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7-04-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運字第111305854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5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83600號
  • 依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規定,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鑑結果是作為分配公車營運路線、選擇營運路線權等行政處分參考依據之一,似僅為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如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其他非財產上給付類型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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