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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922號令修正發布第3、5、6、11、16、17、19、20、23條條文;增訂第2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598號令發布第3、6、11、16、17、20、23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5066號令發布第5、19、23-1條條文,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等規定參照,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係基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蒐集及處理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等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管道,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部分,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利用,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利用,亦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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