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 112.05.11 府都企字第1123029034號函 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對於112年1月1日以後臺北市社會住宅申請承租或申請換約續租案件,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滿18歲而未滿20歲者,既已成年而有完全行為能力,解釋上符合申請人成年之年齡條件